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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燃气意外保险

天然气用户意外综合保险简介

民用户方案(20元/户)

 

一、保险期限

用户自ATM机投保之日起,保险三日后生效,期限一年 。

二、投保须知

(一)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年龄限80周岁以下,子女年龄限1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下。保额分配规则为: 

1.若主被保险人有配偶和子女,则主被保险人和配偶各40%,子女合计20%,若子女有多个,则子女保额在各子女间平均分配; 

2.若主被保险人无子女和配偶,则主被保险人的保额为总保额; 

3.若主被保险人只有配偶(子女),则配偶(子女)的保额在被保险人和配偶(子女)之间平均分配; 

4.18周岁以下的子女,每人意外伤害保额以5万为限,超过部分无效。

配偶、子女须为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存在配偶、子女关系的人员。 

(二)本保险适用条款为:《平安燃气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平安民用燃气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平安附加家庭辅助金保险条款》、《平安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租房费用补偿保险条款》,详细内容请登录www.pingan.com网站查询。

(三)保单查询、服务电话、报案电话:95511。 

三、保险责任摘要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燃气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责任

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具体保险条款请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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