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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雪莲系列理财产品2016年第156期

乌鲁木齐银行产品 | 非保本 | 收益型

产品管理人:乌鲁木齐银行

  • 3.9-4.05%

    预期收益率(年)

  • 181 天

    投资期限

  • 5 万元

    起购金额

超出部分以1000元的倍数递增

产品描述

3.9-4.05%本产品 3.9-4.05%0.35%0.35%1.50%1.50%
  • 活期利率
  • 一年期定存利率
  • 本产品
产品编号 C16156   发行地区 新疆 
募集开始 2016-09-20  募集结束 2016-09-26 
产品成立日 2016-09-27  产品到期日 2017-03-27 
投资期限 181 天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起购金额 5 万元   追加要求 超出部分以1000元的倍数递增
预期收益率(年) 3.9-4.05%  收益类型 非保本  

 

乌鲁木齐银行“金雪莲”系列理财产品2016年第156期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金雪莲系列理财产品(2016年第156期)

代码:C16156

产品登记编码

C1091316000152

中国理财网网站

www.china-wealth.cn

适合投资者

经我行风险评估,评定为收益型、稳健型、进取型、积极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理财产品评级

R2

期限

181

预期年化收益率

5万(含)-20万(不含)为3.9%20万(含)-100万(不含)为3.95%100万(含)以上为4.05%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型

产品规模

产品募集期内,产品募集规模上限为200,000,000.00

产品募集期

201609201000201609261800

理财起息日

20160927

理财到期日

20170327

产品成立

银行有权调整募集期,如产品提前成立将发布信息公告并调整相关日期,产品最终规模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若因国家政策影响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成立的,银行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提前3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

认购起点金额

1元人民币为1份,认购起点份额为50000份,以1000份的整数倍递增。

申购/赎回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提供申购和赎回。

提前终止权

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该产品;银行有权按照项目投资实际情况,提前终止该产品,银行在提前终止日前发布信息公告

工作日

国家法定工作日

收益率测算

在投资资产正常处置或持有到期并收回全部资金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率能达到产品说明书约定条件下各分档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已扣除相关费用)。

收益计算方法

X天理财产品持有到期收益=本金×实际年收益率/365天×实际理财天数,投资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计息规则

1.投资期内按照单利方式,根据投资者的投资本金金额及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计算收益。

2.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3.理财到期日至兑付日不计算利息。

质押条款

不可办理质押贷款

税款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对账单

本理财计划不提供对账单,如投资者需要可至销售网点获取。

二、投资范围

投资方向和范围

一是债券、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债券、存款、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二是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以上配置比例银行可在【-10%10%】区间内合理浮动:

资产类别

资产种类

投资比例

高流动性资产

银行间流通债券

20-70%

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

0-50%

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

资产管理计划

10-50%

本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均严格经过乌鲁木齐银行审批流程审批和筛选,在投资时达到可投资标准。投资者同意如遇市场变化导致各类投资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以上范围,但不会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银行的情况下,乌鲁木齐银行将在7个工作日内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投资者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情况下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三、理财产品本金、收益及收益分配

(一)理财本金及收益风险

1.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本说明书有关预期收益率、预期最高收益率的表述不代表投资者到期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乌鲁木齐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2.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乌鲁木齐银行不提供保本和收益的承诺。

3.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测算依据: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程度,乌鲁木齐银行在投资范围内设置了相应的投资组合,通过管理该投资组合,测算出本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约为3.95%,如果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达到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对于超出的部分将作为管理费,由产品发行人收取。

4.风险示例

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及收益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根据投资收益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理财收益。

如到期只能回收本金及部分收益,则投资者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投资者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如到期未能回收任何收益,只能回收部分本金,则投资者实际收益将可能为负,甚至将损失部分本金;如发生基础资产无法回收全部本金的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将损失全部本金。

(二)投资者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1.投资者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测算依据为: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产品、同业存款、基金、回购类资产、债权收益权、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信托收益等其他金融资产,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工具,通过资产组合管理实现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平衡,测算出投资者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2.测算示例根据上述测算依据,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和获得收益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投资者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银行公告的投资者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及收益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及收益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如发生基础资产无法回收全部本金的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将损失全部本金。

(三)投资者所得收益

1.收益计算公式

银行根据投资者持有的投资本金数额、每笔投资本金的实际天数及实际年化收益率计算收益。

投资者收益=投资本金×实际年化收益率×产品期限天数÷365

2.计算示例

如购买者期初认购金额为100000.00元,预期收益率3.95%产品存续期限181天,且在产品到期日,实际收益率达到了预期年化收益率,则在到期日应兑付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为:

理财收益=100000.00×3.95%×181/3651,958.77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四)理财本金及收益兑付

1.正常兑付

银行不提供保本及保收益承诺。

投资者持有产品至到期日,投资者的理财本金和相应的收益在产品到期后一次性支付。银行于产品到期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本金和收益划转至投资者协议约定账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提前终止

如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则在提前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支付理财资金及收益。

3.非正常情况

如果发生信托计划延迟兑付等情形,造成本产品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延迟兑付或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1 个工作日内在银行互联网站公告兑付方案。

四、理财产品认购

(一)本理财产品规模:产品发行上限为200,000,000.00元人民币。

(二)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间,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时,经乌鲁木齐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乌鲁木齐银行有权确定本产品不成立。在产品募集期间,如募集资金总额已达到规模上限,则乌鲁木齐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理财产品认购或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产品规模上限。

(三)投资者申请购买理财,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乌鲁木齐银行雪莲借记卡,到我行任意一家营业网点签订《乌鲁木齐银行“金雪莲”系列理财产品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和《乌鲁木齐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后方可认购本产品。

五、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

本理财计划成立后,不开放申购。除本说明书约定的可提前赎回的情形外,投资者不得提前终止本产品。

六、提前终止

(一)在本产品投资期间,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如出现如下情形,乌鲁木齐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一旦乌鲁木齐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提前3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资金及应得收益,应得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乌鲁木齐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2.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乌鲁木齐银行有权相应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二)提前终止时收益计算示例:

假设投资本金10万元,实际理财天数181天,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3.95%,则投资者收益=100000.00×3.95%×181/3651,958.77(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七、最不利的投资情形

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由于市场波动导致投资资产贬值或者投资品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可能使理财产品达不到预期最高收益,甚至不足以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届时理财资金将按照实际产品净值向投资者进行分配。但在此种情形下,理财产品保留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发行主体进行追偿的权利,若这些权利在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八、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型产品,风险评级为R2级,详细风险提示见《乌鲁木齐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九、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

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在理财销售系统中进行个人投资者风险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理财销售系统中重新进行个人投资者风险评估。

十、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

1.乌鲁木齐银行网站(http//www.uccb.com.cn)发布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在产品成立、正常终止后的5个产品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产品终止信息。如发生对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如产品发生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兑付方案;如乌鲁木齐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则需在终止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公告。请投资者注意及时在上述网站上自行查询。

2.投资者同意乌鲁木齐银行通过上述网站进行本产品的信息披露,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该产品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为C1091316000152,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n)”查询该产品信息。

十一、投诉方式和程序

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乌鲁木齐银行的投资者经理或反馈至乌鲁木齐银行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乌鲁木齐银行投资者服务热线(9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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