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银行

离您最近 伴您同行

本站支持IPV6访问

乌鲁木齐银行贷记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信用支付工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乌鲁木齐银行贷记卡是乌鲁木齐银行(以下称本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按照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按照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按照卡片形态分为实体卡和非实体卡(数字信用卡等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贷记卡)

第三条本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贷记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贷记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卡片核发后,本行可根据客户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行为,包括消费透支、预借现金透支等。

预借现金指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进行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 (ATM) 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交易日指持卡人使用贷记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等业务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贷记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追索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贷记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的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本期应还款额指截至当期账单日,贷记卡持卡人累计已经本行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包括上期账单金额未偿还部分、当期账单金额、本期调整金额和循环利息。

最低还款额是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必须偿还的最小欠款金额,包括累计消费未还金额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预借现金和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最低还款额列示在当期账单上,

免息还款期指交易入账日至账单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本行免息还款期最长56天,最短25天。

违约金指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贷记卡功能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本行贷记卡面向个人发放,具有信用消费、分期付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本行贷记卡账户溢缴款不计息。

第六条贷记卡可在境内外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单位、ATM机及本行营业网点和有银联标识的渠道使用。

第三章 贷记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七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合法收入、资信状况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向本行申领贷记卡。

第八条申领贷记卡时应如实填写申请信息,按本行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授权本行通过有关方面查询、确认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本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发卡,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确定发卡卡种以及信用额度等。

第九条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分期利息及追索费用等)。所有担保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行贷记卡卡片设定有效期,持卡人应在卡片上记载的到期日前使用卡片。卡片到期如持卡人不愿继续使用,应提前30天通过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本行或结清欠款后致电本行客服办理销卡手续。持卡人使用贷记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过期失效而改变。

第四章 贷记卡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一条持卡人可在本行及中国银联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受理渠道使用。

第十二条贷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转卖他人使用,否则,本行有权收回贷记卡卡片,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本行贷记卡为单币种卡,本行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账户,贷记卡所有交易均依托于此账户。

第十四条贷记卡账户只能用于合法交易,账户存入的资金应是持卡人的合法收入款项。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存入,人民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持卡人收到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字栏签名,并及时激活卡片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贷记卡密码,用卡时按规定使用签名和密码,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遗失密码,可使用本人预留电话拨打本行客服电话重置密码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本行任意一家支行柜面均可重置。

第十六条本行对贷记卡首笔交易采取限额措施。首笔消费限额2000元,首笔预借现金限额1000元。

第十七条贷记卡预借现金额度不超过卡片信用额度的50%,单日预借现金使用不超过10000元。

第十八条本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九条持卡人使用贷记卡在境外消费或取现形成的透支款项,使用人民币偿还。

第二十条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信用额度进行调整,持卡人名下本行的信用卡共享最高授信额度。

第二十一条本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

同一期的欠款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消费,上期有欠款时,先还上期,顺序为非应计贷款本金、表外利息、利息、费用、预借现金、分期付款、消费。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后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二十二条使用贷记卡申请分期付款业务时,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及本行客户经理向银行提出申请,分期付款账务产生后,持卡人应按约定偿还分期本金和利息,具体金额以账单为准。

第二十三条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本行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本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本行网点、客服电话、手机银行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可将本人贷记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至支付账户如云闪付、微信、支付宝等。持卡人授权本行直接根据支付机构的指令扣划本人贷记卡资金。持卡人同意绑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卡号、信用卡有效期、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持卡人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会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持卡人绑卡后可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支付,持卡人知晓并认可绑定支付账户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盗刷交易风险及资金风险。持卡人承诺妥善保管个人信息、贷记卡密码、支付机构交易密码、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和其他验证信息以及移动设备,因持卡人泄露相关信息、遗失移动设备等自身原因或支付机构导致的交易争议由持卡人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本行提供必要协助。

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

第二十五条本行贷记卡透支(不包括预借现金)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还款,免收透支利息。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所有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18.25%)收取透支利息,按月计复利。违约金和年费、利息、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计收利息。

若持卡人还款金额未达到最低还款额,除收取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收取违约金,最低1元。

第二十七条贷记卡可在核定额度内预借现金(包括转账、取款交易),产生的透支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和免息还款期待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18.25%)收取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八条本行核发给申请人贷记卡后,按规定的标准向持卡人收取年费;持卡人挂失卡片、支取预借现金等业务时需支付一定费用。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对外统一公布的乌鲁木齐银行贷记卡业务收费标准收取,并在领用合约中约定。

第六章 贷记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本行的权利

(一)本行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和核给信用额度,本行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不予退还。

(二)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贷记卡的信用额度、或及时停止该卡使用并要求持卡人还清欠款、或要求持卡人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三)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贷记卡、冒用他人的贷记卡等行为,本行有权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于风险较大、可疑程度较高的交易,本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增加交易验证方式、实时拦截、降低信用额度、停止卡片等。

(四)持卡人未在本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本行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本行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的使用;停止持卡人在本行的所有的信用卡的使用;从持卡人在本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行使质权,向担保人追索;将持卡人违约信息公布在乌鲁木齐银行网站上等。

(五)本行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贷记卡;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本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贷记卡;如给本行造成损失,本行有权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本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本行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贷记卡,持卡人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持卡人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

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本行无法提供或无法完全提供增值服务的,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我行无法控制,同时可能造成的损失也无法评估,我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对发生的账务差错进行核实和调整。

(八)本行有权按公示或约定标准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并计入其账户。

第三十条本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通过我行网站、用户手册、电子银行等渠道公示有关贷记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贷记卡产品和服务、领用合约、收费项目和标准、风险提示等信息。

(二)根据本行贷记卡产品服务特点和复杂程度建立统一、高效的投诉处理工作程序,并公开投诉电话(96518),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三)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电子对账单,在下列情况下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对账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交易记录的;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的。

(四)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电子对账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日期;

2.交易金额;

3.作为支付对象交易的商户名称或代码(异地交易除外);

4.本期还款金额;

5.本期最低还款额;

6.到期还款日;

7.注意事项、客户服务中心的客服电话及业务受理地址。

8.账户余额;

9.可用信用额度;

(五)向持卡人提供24小时挂失服务,并在领用合约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本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满意的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本行贷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免费查询最近6个月内的电子账单;通过柜面或客服中心免费打印近6个月的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四)贷记卡卡片的挂失止付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权索取领用合约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向本行提供真实的资料并按照本行规定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二)持卡人应当遵守本行贷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有关条款。

(三)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件、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知本行。因持卡人未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本行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四)持卡人应承担贷记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本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不得以和商户、预借现金和转账办理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不得利用贷记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透支及分期资金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房地产(含购房首付款、缴纳契税等)、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贷记卡及密码,不得将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贷记卡。

(六)贷记卡遗失或密码泄露的,持卡人应立即通过本行客服电话、本行手机银行、本行官方微信等渠道办理挂失止付。

挂失前在境内外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挂失生效后,持卡人对贷记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不再承担责任,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是持卡人拒绝协助有关挂失的调查或者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二是持卡人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贷记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乌鲁木齐银行制订、解释,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修改贷记卡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714号

乌鲁木齐银行 版权所有 新ICP备13002150-1号

Copyright © Bank Of Urumqi All rights reserved